第九条 推选委员会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组成,人员不超过15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推选委员会当然委员,秘书长为主任委员。
第十条 推选委员会各委员应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推选委员会应与会员、市场成员、各专业委员会充分沟通,按照市场影响力、机构代表性、协会活动参与度相结合的原则,在有效时间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单。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动议;
(四)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请求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协会规定,泄漏、传播涉密信息;
(五)违反《章程》规定,影响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类会员代表数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