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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市场物价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市场物价几个问题的通知


  目前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贯彻执行今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努力稳定市场物价。为了使各部门同各地方协同动作,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中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发出的有关物价的文件,必须经物价总局同意,并与物价总局联合发出,否则无效。这条规定,在一九八二年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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