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全军土地管理机构设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下简称各大单位)的土地管理机构设在后勤基建营房部,分别负责承办全军和辖区(系统)军用土地归口管理的业务工作。
未设置土地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的单位,其土地归口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营房部门负责。
各用地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军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维护。
第八条 全军土地管理局职责:
(一)宣传并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军用土地管理规定、办法;
(二)负责全军军用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
(三)承办全军军用土地的使用权调配、转移、变更等有关事宜;
(四)监督检查全军军用土地的管理、使用情况,指导用地单位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参与违法用地案件的检查处理;
(五)拟制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定额、规划和计划,汇总、审核、申请军队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协助办理征地有关事宜;
(六)协调有关部门商请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解决军事训练、演习、国防施工等工作中,涉及与地方的重大土地纠纷问题。
第九条 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职责:
(一)宣传并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区域(系统)军用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
(三)承办本区域(系统)军用土地的使用权调配、转移、变更等有关事宜;
(四)监督检查本区域(系统)军用土地的管理、使用情况,指导用地单位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参与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检查处理;
(五)拟制上报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计划,协助办理征地有关事宜;
(六)协调有关部门商请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解决军事训练、演习、国防施工等工作中,涉及与地方的土地纠纷问题。
第十条 大单位以下各级后勤部门和用地单位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依法管理和保护好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籍、地权、用地管理工作;
(三)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土地管理、解决军地之间的土地纠纷等方面的事宜。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团以上单位,应加强土地管理,做好军用土地的调查(含测量)、登记、统计、档案和动态监测等地籍管理工作,为合理规划使用军用土地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