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优质产品适当加价和质量较低的老产品适当降价的办法,使优质产品同低质产品保持合理的质量差价。下列优质产品优先实行优价:经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验测试机构鉴定,重要质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或达到国际标准的产品;经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确认,对节约能源、原材料和提高耐用适用性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确认,质量长期稳定,为用户或消费者所公认的传统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加价,低质产品降价,都要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获得国家金质、 银质奖的优质产品
, 生产企业有权在上级规定的上浮幅度内适当加价;为保持物美价廉优势,也可
以根据产品供求情况不加价。实行加价的优质产品,生产单位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经常复验产品质量, 质量下降达不到优质标准的, 应及时取消优质产品加价。
三、改进新产品和新花色式样产品的定价工作。我国从未生产过的产品,称为全国的新产品;省、市、自治区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仿制型新产品,称为地方新产品(属于全国的长线产品除外);有的老产品经过重大改进,在结构、性能、材料、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显著提高,并有独创性的,称为改进型新产品。上述新产品,要分别经中央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才能按新产品定价。
每种产品都有开发研制、推广普及和老化衰落,最后被新一代产品代替的发展周期。新产品价格要紧密地结合这个发展周期,根据不同阶段的质量和成本水平,并考虑供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新产品一般都应经过一段时期的试销价格,再定正式价格。试销价格的制定权,原则上归试制企业,并按物价管理权限,上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少数重要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要报经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 试销价格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些试制周期长、工艺复杂的新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新产品试销期满,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及时制定正式价格。新产品的正式定价,要按批量生产以后的质量水平、生产成本和试销价格被买方接受程度,以及相关产品的合理比价等因素研究确定。地方新产品的定价,凡中央有关部门已有价格的,原则上应执行规定的价格;执行有困难的,省、市、自治区可以制定临时价格。属于地方定价的,要参照其他地区相同产品的价格制定。为了鼓励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使用,对于生产初期成本较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有关减免税的问题,可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有的可规定较高的试销价格,也有的新产品可暂按保本定价,以利于推广使用。新产品大批量正常生产、成本降低以后,可比老产品有较高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