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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失效]

  (四)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仍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本制度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借贷和增减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记帐方向。采用借贷记帐法的,总帐科目与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采用增减记帐法的,某些总帐科目与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 并不完全
一致, 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一)会计报表种类:
  1.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2.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3.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4.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邮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5.专用基金表(会建04表)
(二)会计报表格式:
  注:基建财务快还月报表(略)
 二、会计报表总说明
  (一)会计报表是定期反映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概(预)算、基本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二)会计报表的编报期如下:
  1.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按月编报
  2.资金平衡表  按月编报
  3.基建投资表  十二月编报
  4.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  十二月编报
  5.专用基金表  十二月编报
  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表”、“固定资产增减表”等会计报表,格式内容由主管部门规定。
  (三)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自行规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月汇总的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十天内报出,十二月汇总的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九十天内报出。
  (四)填报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基建财务快速月报”填至“千元”,其余各表都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分“分”。
  (五)会计报表填列的计划数,概(预)算数,应填有关机关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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