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发布日期:1986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86年11月19日)*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财政部发布)
会计科目
注: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表(略)
二、会计科目总说明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以下必要的增加和减并: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 可以增设 “ 371工程施工 ”、“375施工管理费”、“381待摊费用”、”337低值易耗品”、“338周转材料”、“339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以前结转下来的国家流动资金, 可以增设“702流动基金”科目。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在“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下,设置“停缓建维护费“明细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374自立生产支出”、”851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生产自立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采用借贷记帐法的单位,可以将“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合并为“422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科目;将“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合并为“431其他往来”科目。采用增减记帐法的单位,可以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分为“491待处理财产损失”和“691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将在“应付器材款”科目中核算的预付大型设备款单独设置“426预付大型设备款”科目。
(三)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