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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年度包干定量内,不论集体和农民自营的机具,都要实行按实际完成的作业量分季结算油料。 核定的油料指标未进行机械作业或未完成机械作业任
务的, 过期作废,收回指标,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润滑油由当地商业部门按照柴油、汽油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和组织供应。

第四章  管 理 与 节 约

 第十三条 农用柴油实行凭油票(购油证)或 《柴油分配通知单》 供油。凡实行凭油票(购油证)供油的县,油票(购油证)由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注明有效日期、购油地点、共同盖章,由县农业(农机)部门按分配计划分季度发至公社(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再由公社(乡)农机管理(服务)站,按分配计划发给用油户。凡实行《柴油分配通知单》供油的县,由县农业(农机)部门印制《柴油分配通知单》,统一编号,发至公社(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公社(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填发的《柴油分配通知单》,严格执行计划分配方案,加盖公章,经手人签字,交由用油户至基层供油点凭《柴油分配通知单》购油;供油点按用油户单位建立分户帐,按月累计供油数量,按季与农业(农机)部门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严禁倒卖油料、油票、油证,杜绝在油料分配供应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对违犯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把管机、管油和节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无牌照和技术状态差的机具和机手无驾驶证的与严重违章的一律停止供油。
 第十六条 大力开展节油活动,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节油新技术和新机具。根据有关规定对油耗过高和要报废的老旧机车,停止供油,促进更新换代。

第五章 基 层 供 油 点

 第十七条 县以下农用柴油供油点要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群众。搞好油料沉淀过滤净化工作,保质保量供应油料。
  要搞好储存、运输计量工作,杜绝丢、洒、漏、送、烧等损失浪费现象。严格执行废油回收制度。
 第十八条 基层油料供应点是由基层供销社还是由农机管理(服务)站经销、代销,由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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