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编制下年度的农用柴油需要计划,一式两份,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报农牧渔业部,由农牧渔业部汇总提出需油计划,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并抄商业部。年度计划指标下达后,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机)部门,征询农业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计划分配方案征求商业部门意见,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七条 农牧渔业部从年度计划指标中留一部分机动油,用于救灾(包括城乡)急需。各省、市、自治区如发生重大灾情,动用本省所留机动油还不能解决问题时,由省、市、自治区向农牧渔业部申请, 由农牧渔业部与有关部门商定分配数量
, 由商业部门组织供应。
  各省、市、自治区可在年度计划指标内留出3—5%的机动指标,以备救灾急需。机动油留在省还是留在县,或省、县各留一部分,由省、市、自治区自定。其他各级一律不再留机动油。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农用柴油计划供应执行情况报表制度。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数量,由农、商两部门核对后于下年一月底前报农牧渔业部和商业部。
  各省、市、自治区掌握季度农用柴油计划供应执行情况和数量,各县(市、区、旗)掌握月份执行情况和数量。

第三章  统 配 定 量

 第九条 农用柴油继续实行核定定量、凭证供应的规定。做到合理分配,使用得当,堵塞漏洞,厉行节约。 根据机械作业计划将油料定量核定到用油户, 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定量核定办法。农用柴油实行按各种作业平均先进耗油定额和承包任务数量分项核实定量。对公社农机服务站、各类农机专业队和实行统种分管的大队的用油机具,可将定量核定到站、队包干使用。站、队根据作业计划将定量核定到各机组。对包机到人和独户联户经营的用油机具,可按作业任务,将定量核定到机组或农户。核定到农户的定量指标,实行油料管理在队,供油到机。
  渔机用油,采取鱼、油挂勾的办法核定;或是按作业任务和鱼产量,参考渔机动力航程核定用油指标。
  其他林、牧、副和社队企业等用油项目,按机械作业任务大小,分别情况核定用油指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