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增长利润恢复全额征税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1983年8月24日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文件中确定:“原规定对集体企业的利润增长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今年年底已经到期,应当按时恢复征税。”由于各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规定实行增长利润减税的期限不一,
有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以利贯彻执行。我们意见如下:
一、 各省 、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个别地区规定的预算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原规定实行增长利润减税的期限今年到期,或者没有规定期限的,都从1984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部所得额计征工商所得税,增长利润不再给予减税。
二、 1981年各省、 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75号文件, 所规定的增长利润减税期限未到期的, 可以继续执行到规定期满,但需报财政部备案。
三、 个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税今年年底到期, 又延长减税期限的, 应按《紧急通知》精神不再延长减税年限,于1984年1月1日恢复征税。如确有困难需要延长的,请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