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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收粮时“高秤入库”的手段,多收农民交出的粮食二万八千余斤,贪污后进行倒卖。上海普陀区第五粮店发货员徐学明等在售粮中克斤扣两,以次充好,擅自提高粮价以及虚报损耗,从68年到72年贪污粮食、粮票各一万余斤,现金二千余元。他们长期使用一只无铅心的磅砣,每售粮食二十斤便少给顾客半斤左右;将每袋一百八十斤重的粮食与每袋二百斤的混在一起,当二百斤一袋卖给伙食单位。
 六、议价出售、平价入帐,贪污粮食差价款。四川垫江县沙河公社粮管所业务员田军,81年6月至12月出售议价大米入帐,贪污差价款三百八十余元,加上其他手段共贪污公款一万余元。云南昌邑县湾甸粮管所副主任兼会计相介洲,78年至81年采取虚报菜籽加价款、重报粮食新老议价差额及截留转移议价粮利润等手段,贪污公款四万余元。
 七、内外勾结,监守自盗。河南省洛阳市粮食局第三仓库保管员陈振毅,80年9月至12月,勾结白马寺公社孙庄大队第一生产队郭东明等,私开门证,用七辆架子车在光天化日之下从仓库盗运大豆、小红豆三十五包计六千余斤,高价出售后进行私分。四川锦阳吴家区粮站80年7月至82年5月,连续发生三起以仓库保管员为首的内外勾结贪污盗窃粮食的团伙案。这三个团伙案共四十一人,作案一百九十二次,共贪污盗窃国家粮食七万余斤。
 八、装运人员与仓库保管员互相勾结,利用运粮之机,伪造入库验收单据,多装少卸或粮食不入库,贪污盗窃国家粮食,吉林四平市第二面粉厂装卸队和市粮局汽车队共有装卸工和司机六十六人参加贪污盗窃粮食的活动,80年以来共贪污粮油一万三千余斤,折款二万九千余元。江苏清江面粉厂仓库保管员李长保与淮安泾口交管运输队船民陈凤友等勾结,77年至79年采取伪造过磅单,入帐不进库等手段,贪污小麦三十余万斤倒卖后进行分赃。福建泉州面粉厂司机陈玉宁81年8月至82年1月,在装运进口先后九次窃取小麦二百五十四包,计四万五千余斤。有一次他将整车小麦拉去卖掉,获赃款近万元。
  粮食系统的犯罪分子大量贪污粮食,粮票和粮款,不仅使国家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不少犯罪分子将贪污盗窃的粮食和粮票拿到社会上倒卖,还严重地损坏国家的粮食政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据吉林省检察院初步统计,截止今年3月止,全省粮食系统查处贪污盗窃粮油(包括粮票)千斤以上、人民币千元以上的案件五百多起,犯罪分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共计粮油二百二十九万六千余斤,人民币五十二万九千余元。根据去年各地检察机关报来贪污粮食,粮票万斤以上,粮款万元以上的一百个案例的统计,贪污粮食即达一千一百一十八万余斤,粮票一百四十九万余斤,粮款九十三万余元。因此,对粮食系统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要求各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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