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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条例[失效]

 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由烟草公司所属烟厂统一生产,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吊销营业执照,强行查封,取消银行帐户,没收制烟设备;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手工卷烟;禁止销售手工卷烟。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除没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外,并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卷烟、雪茄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烟草行业的专业科研机构,由烟草总公司归口管理。烟草行业的科研工作,由烟草总公司统筹规划。
  烟草总公司应当组织科技力量,努力提高烟叶和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含量,以维护消费者健康。
 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的国内市场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卷烟、雪茄烟的收购、分配、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第十四条 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和经营烟丝产销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领取专卖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没有领取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或烟丝产销业务。

第四章 价格、商标和运输

 第十五条 烤烟、 名晾(晒)烟的收购价格, 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卷烟、雪茄烟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制定。
  前款价格,未经制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也不得变相提价或降价。
  经营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遵守国家规定价格者,给予经济制裁,直至吊销专卖许可证。
 第十六条 卷烟、 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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