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发布日期:1991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1991年6月29日)废止烟 草 专 卖 条 例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
㈠ 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
㈡ 卷烟盘纸、过滤嘴;
㈢ 卷烟专用机械。
第三条 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业务经营机构,其工作分别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主。
第二章 烟草种植和收购
第四条 烤烟、名晾(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任何地区或部门,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 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计划负责安排生产布局,并负责良种推广、科学种植,采摘烘烤、分级检验等生产技术工作。
前款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进行。
第六条 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
第七条 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同生产者协商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生产者按照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收购价格统一组织收购。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
无计划、无合同,盲目发展的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
第三章 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卷烟、雪茄烟实行计划生产。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指令性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应当保证计划的实施;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