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国务院
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 现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情况,组织好对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
建国以来,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规、规章。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法规、规章的有效性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根据新
宪法和党的十二大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过去颁布的法规、规章作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
国务院确定,对国务院过去颁发的法规的清理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办理;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规章,由各部门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并确定一个机构负责清理,在一年内基本完成,并将本部门清理的结果书面报告国务院。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精神,组织力量,对本省过去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也要认真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附: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
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摘要)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在一份材料上批示:“我主张系统地清理一下,我们过去有多少规定是不好的, 凡属于国家、 人民不利的规定而现在还在起作用的东西,都要废除和修改。要求各部门不要再乱发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有关部门研究了这一批示,一致认为,对过去颁布的法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是十分必要的,应当组织力量进行这项工作。
建国以来, 国家制定和颁发的各种法律、 法令、法规大约有一千七百多件。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有的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的,有的是国务院和前政务院制定或批准的。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新
宪法的颁布和党的十二大制定了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战略任务,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社会经济与政治形势都有很大变化, 这些法律、法令、法规的有效性也发生了变化,大体可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