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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
 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帐目,除按记帐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
  以外国货币记帐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调整。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本条(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确定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八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十九条 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构。
 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 职   工

 第九十一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合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九十四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 工    会

 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九十七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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