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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三)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条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其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委派。副董事长由外国合营者委派。
  董事的任期为四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四十二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六章 引进技术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说的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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