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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七日发布)


  近几年来 , 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经济发展了,社会资金多了,银行的作用日益重要。为了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集中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建设,改变目前资金管理多头、使用分散的状况,必须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为此,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以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 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 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拟订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基本制度,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掌管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统一管理人民币存贷利率和汇价;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国家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代理国家财政金库;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协调和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金融市场;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有权威的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和少数顾问、专家,财政部一位副部长,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各一位副主任,专业银行行长,保险公司总经理。理事长由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任;理事会设秘书长,由理事兼任。理事会在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理事长有权裁决,重大问题请示国务院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置 。 其主要任务是,在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国家信贷计划,在本辖区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承办上级人民银行交办的其它事项。为了加强人民银行全面管理金融事业的力量,须从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抽调一部分业务骨干。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保证和监督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但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业务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 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国家外汇的职责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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