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三类废旧物资交流会商品成交办法
(83) 商废轻字第22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商业部颁发)
一、 交流会的指导思想。
在“促进商品生产,发展商品流通,繁荣城乡经济,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总方针的指导下, 按照计划经济为主、 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三类废旧物资有组织地开展地区之间、工商之间的交流, 扩
大商品流通, 活跃经济,促进生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 商品交流的范围和原则。
商品交流的范围主要是三类废旧物资。 各省、市、 自治区计划管理的杂铜等有色金属,如果本省计划安排多余要在会上交流,会前应请示省、 市、 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严格执行省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111号文件规定的“十七种进口商品”以及商业部统一进口分配各地的旧轮胎,都不能在会上交流。
对参加交流的商品,大会不进行平衡分配,一律自行交流,对供应偏紧的商品品种,要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照顾重点,支持生产的原则进行交流,对少数地区资源,多数地区需要的品种,调出地区应积极收购,支援销区的需要。
要注意按经济区域、合理流向组织商品流通,尽量保持合理的传统渠道和正常的协作关系。
三、 衔接部管品种的调拨计划并签订合同。
造纸用破布、破布鞋、废麻及麻制品、制胶用杂骨,在一九八四年正式调拨计划没下达前, 先按商业部废旧物资局和轻工业部供销局平衡的调拨计划(草案)
, 签订购销合同。计划外多余部分,经代表团同意,供方可以自行安排。
四、 交流会的成交价格。
各地要认真贯彻基本稳价的方针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和《
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成交价格原则上须按供货地区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供应价格成交。没有统一供应价的品种,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