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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饮食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八条 饮食业毛利率,分综合毛利率与分类毛利率。综合毛利率只包括企业自己加工制作的饮食品,代销、经销的品种,如烟、酒和购进的成品酱菜等, 不计算在综合毛利率内。综合毛利率是掌握和考核饮食业销售价格总水平的指标,其主要作用在于掌握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的价格总水平,便于防止可能出现某些企业忽视毛利低的品种的经营。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参照历史上正常毛利水平,结合经营结构、费用水平等经营情况的变化,因地制宜,加以规定,并报送上级单位备案。
 第九条 饮食业分类毛利率是企业具体制订各种饮食品价格的依据和订价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便于平衡各企业之间同类品种的价格水平。按品种类别,一般可分为:
  (一) 一般米面制作的主食品,包括米饭、馒头、花卷、火烧、烧饼、大饼和光面条、光米粉等。
  (二) 一般带馅制品,包括包子、饺子、馄钝、馅饼、烧麦和一般点心小吃等。
  (三) 油炸、油酥制品和精米、精面的精制点心,包括油条、麻花、油酥饼和各种精制点心小吃等。
  (四) 普通菜肴,包括制作较简单的一般菜肴和凉菜。
  (五) 中级菜肴,包括用料较好,制作较繁的各种菜肴和拼盘。
  (六) 高级菜肴,包括选料精,制作水平要求高的各种精工细作的品种。
  (七) 饮料,包括冷饮和热饮,如冰棒、冰淇淋、汽水咖啡等。
  以上分类,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减。
 第十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购进议价原材料而制作的饭菜, 可以根据 “高进高出,低进低出,随行就市,有涨有落”和薄利多销,有利于稳定市场物价的原则,结合平价与议价的差价大小掌握略低于同类平价品种的毛利率,合理订价;同时,要注意同类品种同一市场价格的平衡和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浮动过于频繁。
 第十一条 为了适应饮食业经营品种繁多以及原材料供应和市场需要变化的情况,规定基层企业的综合毛利率和分类毛利率都应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综合毛利率的机动幅度应小一些,分类毛利率的机动幅度可以稍大一些。在正常情况下,对综合毛利率的机动幅度,一般可规定为1~2%,分类毛利率机动幅度一般为2~5%。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市场需求变化,或原材料供应变化,以致各类品种经营比重发生变化,影响原定的综合毛利率时,应允许基层企业在正确地执行分类毛利率幅度的前提下,说明未能实现原定的综合毛利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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