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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
 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九月八日)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处理好解放初期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给予支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
             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

  解放初期,全国各城镇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 房产实行了代管。解放
以来,随着各级政权机构的建立,对代管房产按政府的有关法令和规定,陆续进行了复查清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尤其是党和政府提出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后,原房屋产权人(包括合法继承人、代管人,下同)向政府要求发还代管房产的日益增多。因此,处理好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对于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1981〕4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解放初期,由政府代管的去台人员城市私人房产,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问题较多,请城建总局抓紧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国务院审批”。根据中央指示,我们会同统战部、对台办、侨办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应当确认,解放初期我国政府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实行代管,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三十多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既考虑历史状况, 又要从台湾回归祖国、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出发,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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