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审批扩大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调整总投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⒉ 按包干的总投资(设计概算)安排年度计划,核拨建设资金;
⒊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⒋ 按包干的数量安排统配部管物资;
⒌ 主持工程验收,审核工程决算。
第十二条 省、市、自治区厅(局)、社的责任,主要是:
⒈ 审查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和部委托项目的扩大初步设计审批;
⒉ 领导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计划的实施,搞好物资调剂、调度工作;
⒊ 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超出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负责解决属于地方权限的有关问题;
⒋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⒌ 组织工程验收,审查上报工程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任务的直接组织者和执行者,对国家全面负责。对与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签订的协议、 合同承担的义务负责。全部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全面完成包干建设任务并节约投资者,其节余资金实行“五五”分成,即上交国家百分之五十(集资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和比例分别上交),建设单位留成百分之五十。留成部分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用于企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个人收入。个人分成的范围和额度,要报经省、市、自治区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审批。如用节约留成资金兴建新的工程,要报部审批。由于组织工作失误、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超支或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应扣发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奖金,直至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按合同内容和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资料。奖罚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对设计质量优,交图及时,配合现场施工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从包干节约中给予一定奖励。由于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应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生产性项目施工单位全面履行包干合同,提前竣工者发给提前竣工奖,拖期者罚款。奖罚条款按工程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建委的规定,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奖金由提前收益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