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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失效]

  委托方和承包方之间,应按包干要求签订协议书或以其他形式明确各自的责任、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 横向的包干形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及有关的条列和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要按包干的要求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涉及经济关系的其他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章 包 干 内 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承包方,一般应“包”以下几项:
⒈ 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按设计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或按平方米造价包干。商业部对省、市、自治区、厅(局)、社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均按批准的设计概算包干。
⒉ 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国家尚未统一规定的,以双方商定的工期为准。
⒊ 包质量。以国家规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准。
⒋ 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清单,或双方商定的材料清单为准。⒌ 包建设规模或综合生产能力。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能力,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 “三废”治理工程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要包建合格,交付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委托方,一般应“保”以下几项:
⒈ 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包干总投资和建设进度,安排分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核拨建设资金。
⒉ 保主要材料(钢材、 木材、 水泥)。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清单或双方商定的数量,按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组织供应或划拨指标。
⒊ 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及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
⒋ 保生产人员配备。根据设计定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⒌ 保试生产所需商品、原料。按商品和原料业务关系组织安排供应。
 第九条 由部和省、市、自治区集资建设项目,凡列部计划的,应本着“先存后用”的则,由有关省、市、自治区按商定的比例和期限,将资金汇至部基建司,存入建行总行后再划拨。凡分别列计划的,由部和地方分别解决资金和物资。
 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但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按审批程序修改设计和概算,在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抵补时,调整包干指标。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③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④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⑤设计有重大修改。

第四章 责任、权益和奖罚

 第十一条 商业部的责任,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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