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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宣布废止的部分商业法规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87年1月1日 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废止

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九月六日商业部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克服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商业、粮食、供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是指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第三条 凡是列入部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包干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 正确处理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包放干成果的分配,要严格遵循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各方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改进分配办法,提高劳动效率,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二章 包 干 形 式

 第五条 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结合商业、粮食、供销的具体情况,纵向的包干形式,主要是:
⒈ 部直属项目,由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对部包干;
⒉ 部直供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对部包干。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可根据具体情况包给下属单位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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