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
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紧急通知决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现将贯彻执行这个决定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和征收办法,仍按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文件发布的《征集办法》及财政部财税字〔1983〕008号文件发布的《征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在原分配任务数的基础上一律增加25%,作为1983年的全年任务,不再重新计算。
三、从今年七月一日提高征收比例以后,为了做到负担合理、征收方便,今年各单位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可暂按有关预算外资金或税后利润的全年数额,以12.5%的比例计算,在年底以前按期足额地上交国库。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即按15%的比例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