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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的通知

  凡是放开的小商品,购销双方,包括工商、工贸之间,批发企业之间,批发同零售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同集体、个体经营者之间,都可以实行协商定价,不受现行的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商业内部调拨作价等办法的限制。工业企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出售商品,按照合理成本加适当利润的原则,同购货方协商定价。并且可以根据交易数量大小,实行批量差价。商业选购和工业自销的产品,工商企业都要加强协作,把销售价格衔接好。
  凡是放开的小商品, 国营、集体或个体的零售企业, 不论是从工业企业,还是从当地、外地的批发企业采购的商品,都可以按进价加批零差率自行定价(从外地进货的另加地区差价)。需要拆零出售的,零售企业可以自行规定拆零差价。零售企业之间由于进货成本不同,有些小商品在同一市场卖价可能不同,这是允许的。但是,不得以零售价格购进再加价转卖,抬高物价。
  对放开的小商品,国营商业内部调拨作价,是实行按进价加费用、利润的作价办法,还是实行按批发价倒扣办法,或是两种办法兼用,由大中城市的物价部门根据有利于密切工商联系、疏通流通渠道、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和各种小商品产销的具体条件,酌情确定。小药品价格放开以后,不再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由各个产地自行定价。在产地对销地实行送货制的调拨作价办法改变之前,销地原则上不加地区差价。
 二、 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 仍然要在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 积极稳妥地进行。小商品价格进一步放开以后,有些品种由于价格长期偏低,或受原材料涨价、生产成本提高的影响,价格可能上升,只要生产发展了,价格就可以稳下来。小商品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不大, 某些品种价格的变动, 对市场物价影响较小。但这次放开的品种较多,各地应采取慎重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
 三、 各省、市、 自治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 具体布置落实小商品价格政策的工作。大中城市和县城的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指导、监督小商品企业定价列为自已的重要工作,扎扎实实的抓紧抓好。 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组织、推动、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市、县物价部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增加或减少小商品企业定价的品种范围;在必要时,可以规定当地生产的某些小商品的利润水平和批发、零售企业经营小商品的地区差价、进销差价、批零差价的最高幅度;可以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对某些小商品价格进行衔接平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哄抬物价的,要按照《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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