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供电局按照国家电价分类,对用户不同的受电点和不同用电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计费电度表。每组电度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计费电度表时,经双方协商可用其他办法解决。
62.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局负责办理。
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局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局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水利电力系统的最高一级电能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计量局监督。
63.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如不装在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对高压供电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低压侧计量,但应加计变压器损失。
64. 居民用电应安装电度表,按实际用电量交费。供电局对居民用电可装设公用计费电度表,用户不得拒绝合用。如住户较多时,供电局根据情况,可装设多个公用计费电度表。装设公用计费电度表的各用户,一般应自行装置分电度表。分电度表由用户自备,并自行分算电费,供电局应在技术上给予指导。
65.临时用电的用户,一般应装计费电度表计费。对未装计费电度表者,应按用电设备容量、使用时间、用电类别计收电费。
66.供电局应按照水利电力部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安装计费电度表。用户对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应负责赔偿;如因用户责任造成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67.供电局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和更换计费电度计量装置。
用户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局应尽速办理,并预收校验费。校验结果,及时通知用户。经校验合格者,不退检验费;不合格者,应退还校验费。用户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局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
用户自备的分表,供电局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68.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局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迄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迄时间查不清时,可按下列办法计算:
(1)电力用户由上次校验或换装计费电度计量装置之日起按二分之一时间计算,最多按六个月退补;
(2)照明用户按一个月计算。
验表时间,用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69.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电度计量错误,需要退补电费时,可按照用电记录、用电设备使用情况或其他有关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退补电费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确定前,用户先按正常用电月份交付电费。
70.供电局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供电局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