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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用电规则

 51.供电局和用户都应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用户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局应督促、检查、帮助用户的节约用电工作。
 52.用户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经验。对因此而节约用电的用户,“三电”办公室不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户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对不采用者,“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农业用户应根据农业用电特点,因地制宜地推广省水节电的经验。
 53.供电局和用户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制止浪费。机关、部队、企业、事业、科研、学校、农村社队等单位应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电、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付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54.用户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颁发的《单位产品电耗定额导则》的规定,制定单位产品电耗定额,建立健全计量、统计、计算、分析和考核制度,定期向本地区“三电”办公室报送实际的产品产量、用电量和单位产品电耗,为分配用电指标提供依据。
  对尚未制定单位产品电耗定额的用户,“三电”办公室可按同行业、同产品的平均先进水平,确定临时定额,作为分配用电指标和考核节约用电的依据。
 55.新建、扩建用户应采取电耗低、效率高的工艺、设备,如采用已被淘汰和国家已经确定应进行改造的用电设备,供电局可不予供电。
 56.供电局和用户应定期进行用电分析工作,分析检查电力分配和使用是否贯彻了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分析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电耗升降的原因,检查节约用电措施的执行情况,找出节电潜力,总结经验,提高用电管理水平。

第七章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57.供电局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一般按下列原则确定: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局;(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局;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供电局与用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局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改变设备产权,按本规则第18条办理。交接前,移交单位应将设备检修合格。
 58.供电局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59.城、镇公用路灯设备均由城市建设部门或城镇有关管理部门投资,并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和交纳电费等事项。供电局可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委托,代为设计、施工与管理,并照章收取费用。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60.供电局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户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局人员应遵守用户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户到供电局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局同意并在供电局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章 电度计量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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