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用户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协议,供电局即可装表接电。
29.用户对电气设备的试验,可委托供电局或经供电局认可的试验单位进行,试验标准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交接和予防性试验标准》的要求。
30.用户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局可不供电。
31.用户流入供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最大允许值,以不干扰通讯、控制线路和不影响供、用电设备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正常运行为原则。造成影响的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则供电局可不供电。高次谐波最大允许数值由水利电力部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32.供电局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水利电力部制订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制度。用户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气规程制度,除特殊专用的设备外,如与电力部门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水利电力部的规定为准。
供电局和用户在必要时都应制订本单位的现场规程。
33.供电局供电周率的允许偏差;
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周/秒;
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周/秒。
34.在国家未颁布供电局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
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
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
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10%。
供电局应定期对用户受电端的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发现电压变动超过上列范围时,供电局与用户都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35.供电局和用户的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
供电局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检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户停电时,35千伏及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七天前通知用户。
遇有紧急检修停电时,供电局应尽可能提前通知重要用户,用户应予配合;事故断电,应尽速修复。
36.供电局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报请当地经济委员会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37.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
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用户应向供电局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户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以及用户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局报告,并在七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8.用户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局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局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户不得自行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