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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四)
 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 是开创海洋渔业新局面的一个重要步骤, 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争近期内取得较大的进展。
  考虑到外海生产投资大、物耗多、成本高,建议国家对从事外海渔业生产的企业,实行优待政策: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减少上交财政收入的前提下,渔船折旧率从现在的2.8%提高到5%;五年内采取利润定额上交的办法,超额利润留给企业用于渔轮更新和技术改造,具体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实行渔贸结合,允许自行出口10%左右的产品(由外贸部门代理);在完成产品包干上调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卖一部分议价鱼。各地还要组织群众渔业的大型机帆船参加开发外海渔场,可从柴油供应、派购比例和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远洋渔业拟采取国际合作、渔贸结合、技术服务、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逐步展开。在起步阶段,建议国家采取鼓励和扶持的政策,五年免缴利润,所得外汇和利润用于以渔养渔。请外交、经贸、财政、银行、商业、海关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五)
 考虑到近海资源破坏严重, 单产下降, 成本提高,生产者严重亏损,特别是水产品牌市差价大,同其他副食品比价不甚合理等因素,有必要调整购销政策,改革供销体制,以利做好收购、调拨工作,改善市场供应。
  减少派购品种, 降低派购比例。全国确定对虾、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墨鱼、鲳鱼、鳓鱼、鲅鱼八种海产品列为二类产品。沿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各地的实际生产情况出发,适当增减。但二类产品,一般不得超过十种。除对虾外,派购比例一般为50%,重点产区不超过60%。南海区派购办法由两广自定。根据二类产品前三年平均实际产量分别确定派购和上调基数。二类产品的冷冻小包装和三类产品冷冻小包装中适合城市供应的,可以折鲜顶派购任务。
  实行派购、上调产品和渔需物资挂钩。国家从分配给各省的渔用柴油中留出一定的指标,同上调计划挂钩分配,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多调多给,少调少给,跨年结算。要求国家每年在计划外增拨一定数量的平价柴油,用于超调奖励和计划外换调。
  鱼货的分配, 要本着先北京、后沿海省会的原则,保证重点,统筹安排。 大中城市水产品的供应,要做到“一保二活”,在尽力保证一定数量平价鱼供应的同时,放手发展多渠道议购议销,把市场搞活。国营公司的议购议销价格,不得高于集市贸易价格。
  积极组织换汇率高、 又同国内市场供应矛盾不大的水产品出口。 凡是同国内市场供应矛盾比较大的水产品, 要严格控制出口。 允许从事外海生产的企业在出口部分产品的同时,可以进口一部分水产品,安排国内市场,做到有进有出,进出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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