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建设的实施方案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八日卫生部、国家民委、劳动人事部发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中央〔1979〕52号文件精神,经济发达省、市逐步开展了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 文化、 教育、卫生事业建设实行对口支援。卫生方面,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这一工作,根据国发〔1983〕7号文件《
国务院批转关于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拟定《关于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建设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 对口支援的地区分工
中央在一九七九年确定: 经济发达省、 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北京支援内蒙, 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 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卫生部门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应当按照中央的部署,与经济技术方面的支援和协作同步进行。关于对西藏的支援,一九七九年曾有过分工,考虑到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苏、山东等省、市已有对口支援任务,现将对西藏分省定区包干支援作如下调整:
卫生部在京直属单位支援西藏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单位。
湖北、湖南支援拉萨市。
广东、河南支援山南地区。
广东并继续支援自治区江曲医院。
四川支援昌都地区。
安徽、浙江支援日喀则地区。
山西、陕西支援那曲地区。
辽宁、吉林、黑龙江支援阿里地区。
二、 对口支援的任务与要求
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建设,主要任务是技术支援和技术协作,要把帮助培养提高当地的卫生技术人员摆到首要地位,培养医疗、卫生、教学、科研以及医技、设备维修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逐步壮大技术骨干队伍。并帮助开展新技术,解决技术疑难,填补空白,以便尽快改变这些地区的医疗卫生技术条件,提高专业卫生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三、 对口支援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