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合理运输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目前运输紧张,改变不合理运输状况,是可以立即收效的一项办法。”这一指示,对搞好合理运输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运力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各主要铁路干线的运输能力一般只能满足需要的70%以下,而另一方面,运输中却又存在流向不合理、浪费运力的情况,更加剧了运输的紧张。
据铁道部反映,当前货物运输中,对流、过远、重复、倒流的情况较严重,以各地、各单位相互协作和自行销售的物资,不按合理流向安排调运的为多。据粗略统计,不合理运输的物资一年约有四、五千万吨,托运部门多支付运费二、三亿元,以水泥、化肥、煤炭、木材等物资为突出,多占用了车辆和线路能力。例如一九八二年,河南小水泥运销黑龙江,与辽宁省进关的统配水泥在京沈线上对流;内蒙、宁夏、甘肃等省、区的小化肥运销华东、中南,与国家分配给西北地区的化肥在京包、陇海线上对流;湖北省的议价大米经浙赣线调往福建,与江西、湖南省北调的大米在京广、浙赣线上对流;江苏省建筑队伍去大庆承包工程,将砖瓦沙石从两千多公里的江苏运去。这些都给当前运输带来困难,增加了压力。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改变不合理运输状况的指示,从有利于全局利益和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出发,请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合理使用运力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当前物资调拨中不按合理流向组织调运、浪费运力的做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凡从一九七八年以来已经制定了合理流向的大宗物资(包括进口物资),如煤炭、成品油、 生铁、 焦炭、铁矿石、水泥、木材、盐、化肥、糖、磷矿石、硫铁矿、酸、碱等,由各物资主管部门会同运输部门,根据当前的产销情况和合理运输的原则,抓紧对原来规定的流向进行审定、调整,并将修订的流向抄国家经委备案,下达各单位执行;执行中如产销情况发生了变化,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流向。关于矿建、非金属矿石等地方管理的物资,其流向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由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全面检查一次,要按合理流向组织调拨,做到就地就近供应。
二、 要消除同一品种的物资在一个省、市、自治区内又进又出的不合理运输。原则上凡从外省(市、自治区)调进的物资,本省(市、自治区)不得将自产的同一品种物资再调出外运,而应留在本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