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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以“集资”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以“集资”
 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最近, 许多干部和群众反映: 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借口“集资”,巧立名目,强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要钱要物。 有些地方“集资”名目多达数十种。
他们用这种手段收敛来的钱财并不都是为社会和群众办事,大部分是被用来增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收入”,为本部门、本单位“谋福利”。这种做法流弊甚多,已经相当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正常生产,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侵害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腐蚀了一些干部,助长了不正之风。
  为了维护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严格党纪政纪,坚决刹住乱摊派费用的歪风,除重申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一九八二年十月《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发〔1982〕133号文件)和一九八三年七月《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国发〔1983〕104号文件)外,现根据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指示,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除了国务院规定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费以外,各级政府部门、厂矿企业、商店、学校等一切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强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钱物。
 二、有些与民有利,急需办理,群众能够负担而又自愿集资办理的事情,必须在所集资的范围内,交由有关单位和群众民主讨论决定,并由相应的地方立法机构立法,或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机构制定法规,公布实行。凡没有这样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如有对这些拒付单位和个人实行要挟、刁难的,人人有权上告,有关部门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对从有关单位和个人筹集来的资金和物资, 必须严格按照原集资的目的和计划使用,不得以任何名目挪作他用,更不得贪污浪费。使用的情况和帐目,必须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开。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检查和监督这些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
 四、制止乱摊派是关系到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维护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大事。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 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 必须严肃地按党纪、政纪和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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