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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失效]

5.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 工程结算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 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 承包方的责任:
1.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 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二、 发包方的责任:
1.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 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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