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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失效]

 第七条 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一般建设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除外)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责任是:
  一、委托方
  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的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3.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主设计文件 ,不得擅自修改 ,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承包方
  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调,另订合同。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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