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川、江苏、广东等省在条件具备时,可成立区域性的地震研究所。
(二)将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改为地震办公室,保留西藏自治区地震办公室,其任务主要是管好台站,提供资料,分析震情。
撤销贵州省地震局和江西省地震办公室。保留贵州省贵阳基准地震台,江西省南昌、会昌地震局。上述地震台的政治思想和工作、生活等仍受所在地党政部门领导和管理;业务技术分别划归云南、福建省地震局管理。贵州、江西两省地震局、办机关和一部分地震台撤销后,其人员和固定资产(除专用仪器设备外)交所在省人民政府安排,人员经费从中央地震事业费预算指标中相应划转。
为加强在职干部的业务技术培训,将浙江省地震局改建为国家地震局干部培训中心,承担地震系统在职干部的专业培训任务,并管理浙江省的地震台站。
北京市地震办公室主要任务是管好群测群防工作。
(三)撤销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南、华东六个地震工作协作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由所在省地震部门负责安排。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的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和精简的原则重新予以核定,在现有基础上压缩总编制数,机关人员编制至少精简三分之一以上。人员编制的具体方案另作报告。精简下来的人员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机构,实行以国家地震局为主,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它既是国家地震局的下属单位,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它既要按照国家地震局的部署,承担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任务,又要在当地党政部门领导下,努力为减轻当地的地震灾害,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
国家地震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地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的业务技术、计划、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人员编制、专业培训、高级科技人员职称的评定、外事活动等工作,并提出地震工作机构设置意见。
地方负责领导和布置地震工作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项目,监督和检查地震部门贯彻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领导群测群防工作,负责管理地震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分配属于地方供应的物资,以及地震部门职工子女上学、就业的安排。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由国家地震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部门共同商定后,由国家地震局报批任免或调配。为适应地震事业发展需要而在全国地震部门内统一调配的少量业务技术骨干,凭国家地震局的调令,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商业部门准予办理转移户口、粮食关系等手续。对调入省会城市的干部,要征得同级人事部门的同意。调入京、津、沪三大城市要从严掌握,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备,要求具有大专文化水平并熟悉地震专业知识的干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至少有三分之一年龄在四十岁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