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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1.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帐目,妥善保管。
  2.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应按卫生防疫业务工作需要分配使用,严禁分散挪用。
  3.要有健全的请领、调拨手续,调拨去向和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4.库存消毒、杀虫、灭鼠药物的品种、数量,按季度通报给有关业务科室,以便合理安排调拨。
  二十、生物物品管理制度
  1.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适时地做好生物制品的计划、采购、分发工作。
  2.建立入库、发放登记簿,详细记载品名、数量、批号及失效日期。
  3.管理人员应熟悉各种生物制品的贮存条件和要求,妥善做好贮存运输工作。
  4.随时掌握各种生物制品的使用情况、反应、效果和剩余数量,做好统一调配处理,严防积压浪费。
  二十一、放谢性物质管理制度
  1.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检体以及标准源等放射性物质的保管、运送、使用,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试验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对仪器、环境的污染进行经常性监测。
  3.一切放射性物质应有专人、专库保管、加锁加封存放,建立专用登记本。并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并妥善处理。
  4.对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物品均须按规定妥善管理和处理。
  5.按国家“放射保护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二十二、菌(毒)种管理制度
  1.除国家规定可保存菌(毒)种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
  2.菌(毒)种由指定的专人统一登记、保存和管理,按时传代,定期鉴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3.保存的菌(毒)种如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提出报告。
  4.本单位使用菌(毒)种,须填写请领单并经主管科(室)领导批准,保管者要对菌(毒)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完后立即销毁,销毁时,应有二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5.对甲类菌(毒)种的移植、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6.向外单位索取或发放菌(毒)种,均须按国家有关甲、乙类菌(毒)种的规定手续办理。
  7.在工作中分离出的菌(毒)种地方株,按国家规定及时上送;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的地方株,亦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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