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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

、托运一 方负责,检疫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惩罚。触及刑律的,应向司法
部门提出控告。
 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
               实施检疫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
               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一、农业植物类
   (一)水稻、麦类、棉花种子、籽棉;
   (二)马铃薯块茎、甘薯块根和秧苗;
   (三)柑桔、苹果、葡萄的苗木和接穗。
   二、森林植物类
   (一)落叶松、紫穗槐、柠条、黄连木的种子;
   (二)杨树、泡桐的苗;
   (三)油松、赤松、马尾松的带皮原木。
   三、热带植物类
   (一)芒果种子;
   (二)胡椒、山茹、假茹、芒果的果实;
   (三)胡椒、山茹、假茹、龙舌兰麻、驳骨丹、臭牡丹、醉鱼草和玉叶金
   花的苗木。
   
   
   附2:
                    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 
   检字第    号                19  年 月 日
   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包     装……………………
   件       数…………………重 量(株数)……………………
   产       地…………………起 运 地 点……………………
   运  往  地  点…………………运 输 工 具……………………
   发 货 单 位(人)…………………收货单位(人)……………………
   本证书根据:
       1.产地检疫    2.调运检疫
       证明上列植物或植物产品未发现:
   签发意见:
   签发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                检疫员
          本证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附注:本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交发货单位(人),
   并随货寄运。副本一份寄调入地检疫机关,一份存签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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