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一 方负责,检疫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惩罚。触及刑律的,应向司法
部门提出控告。
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
实施检疫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
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一、农业植物类
(一)水稻、麦类、棉花种子、籽棉;
(二)马铃薯块茎、甘薯块根和秧苗;
(三)柑桔、苹果、葡萄的苗木和接穗。
二、森林植物类
(一)落叶松、紫穗槐、柠条、黄连木的种子;
(二)杨树、泡桐的苗;
(三)油松、赤松、马尾松的带皮原木。
三、热带植物类
(一)芒果种子;
(二)胡椒、山茹、假茹、芒果的果实;
(三)胡椒、山茹、假茹、龙舌兰麻、驳骨丹、臭牡丹、醉鱼草和玉叶金
花的苗木。
附2:
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
检字第 号 19 年 月 日
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包 装……………………
件 数…………………重 量(株数)……………………
产 地…………………起 运 地 点……………………
运 往 地 点…………………运 输 工 具……………………
发 货 单 位(人)…………………收货单位(人)……………………
本证书根据:
1.产地检疫 2.调运检疫
证明上列植物或植物产品未发现:
签发意见:
签发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 检疫员
本证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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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交发货单位(人),
并随货寄运。副本一份寄调入地检疫机关,一份存签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