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涉及林业的规定”已被《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要求切实加强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4日)废止农牧渔业部、林业部、铁道部、
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农牧渔业部、
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
为了防止为害农业、林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国家农业、林业生产安全,现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一月三日发布的《
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凡向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水路、公路)运输部门邮寄、托运附件1规定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须事先到所在省(地、县)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附件2,略)。
上述检疫范 围以外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需要,会同当地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补充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 在划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疫区内,向外邮寄、托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植物、植物产品时, 应按农牧渔业部、 林业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疫区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 各级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收寄、承运第一、二条中规定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一律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植物检疫证书应随邮单或货物运单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个人。凡无检疫证书或寄运货物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的,一律不得邮寄或托运。
四、 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邮局等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五、 在收寄、承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如发现寄运的种类、数量与检疫证书不符、伪造证书、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收寄、承运部门有权扣留寄运物,并通知当地植物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因弄虚作假造成了检疫事故,由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