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根据国务院规定,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其他项目。
凡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者,均可通过其外汇存款帐户办理收付。
十三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它正当收益 , 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十四 在中国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 煤炭等资源和从事其他合作、 合资经营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按照中外双方合同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和分配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的其份额内的产品可以运出,但必须汇回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的税款和其它应付的款项。如在中国境内出售,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其销售所得的外汇,在缴纳税款和其他应付的款项后可以汇出。
十五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汇出金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时,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汇出外汇均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十六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可以按期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十七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直接向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但是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备案。
十八 依法停业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在中国财政、税务和外汇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期清理。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应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清理结束后,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境外,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