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基层卫生组织建设
会议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基层卫生组织过去有一定基础,当前的任务是要根据农村、牧区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新的形势和要求,认真解决好基层卫生组织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问题。加强县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所),民族医院或门诊部的建设,使之成为当地医疗卫生工作的基地和业务指导中心。凡有战备任务和对外影响较大的边境县,应优先列入“三分之一县”的整顿建设计划,并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每个县都应本着布局合理,人员、设备、房屋三配套的原则,重点建设好几个中心卫生院。对于一般的卫生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充实提高。凡有条件的地方,卫生院应该在边远地区恢复和延伸一些医疗点。与此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好大队(乡)的卫生机构,合理解决赤脚医生(乡村医生)的待遇问题,搞好培训工作,保证他们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经济条件较差、群众居住分散的地区,更应放宽政策,要提倡多种途径办医,实行三种所有制并存,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办医的积极性。不论采取那种办法,国家和社队都要加强领导,不断总结经验,并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使这些地区的基层卫生机构逐步巩固和完善起来,更好地满足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
(四)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民族医药学是祖国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长期以来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在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许多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医药,其中藏医、蒙医、维吾尔医和傣医等民族医药学都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理论体系。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传统医药学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研究不够,致使民族医药学濒临失传的危险。
抢救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会议认为,党对民族医药学的政策是,广泛团结和依靠民族医药人员,努力继承、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遗产, 为保障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繁荣祖国的医学科学服务。当前紧迫的任务是要对具有真才实学的老民族医,应尽快解决编制,配备助手,支持他们带好徒弟,帮助他们总结学术经验,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端正并提高对民族医药学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政治上,团结、关心民族医药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在学术上,尊重、依靠民族医药人员,热情地支持他们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要建立和健全民族医药的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有计划地做好民族医药典籍的整理出版工作;认真搞好民族医药人员的技术职称晋升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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