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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1.参与制订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本区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为报出各类监测报告提供基础数据,编报本区域的环境污染年鉴;
  3.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下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4.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5.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6.参加制订和修订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定,承担国家环境标准制订、修订任务和验证工作及提供依据材料;
  7.承担本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参加编写本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
  8.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污染事件调查和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进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第十二条 市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各地排污收污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
  3.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 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重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第十三条 县、旗、县级市、大城市区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县(市、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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