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运输企业都应按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公路运输统计报表。
四、 凡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辆,都要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运价的规定,都要使用统一的行车路单和使用有税务专用章的运费结算凭证。
五、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未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征收其他费用。
运输管理费按运输营业额征收,最多不得超过1%,专款专用,年终结余按规定上缴财政。
六、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加强运输市场的管理。对哄抬运价、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乱纪行为,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处理,严重者要吊销行车执照、驾驶执照、车辆牌照和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除公安、交通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缴行车执照、驾驶执照和车辆牌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缴营业执照。
七、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公安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统一规划设置车辆监理、运输管理和养路费征收的联合检查站,实行联合检查,简化手续,方便运输。未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在公路上设卡,拦车检查。
八、 公路运输实行联合经营,有利于合理配载,减少空驶。鼓励交通部门运输企业之间, 交通部门与非交通部门运输企业之间, 国营、集体和个体运输业之间,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采取各种形式, 实行联合经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九、各地要积极组建联运服务公司,既为货主代办运输业务,又为运输企业组织货源,利用回空配载,并积极开展各种运输方式的联运,方便货主,节省费用。各联运服务公司之间要加强协作,互相代理业务。联运服务公司经办业务,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 各地对封存的车辆要进行清理,对技术状况不好、耗油量高的老旧车辆,按照有关规定,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后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严禁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继续使用的车辆,各单位可根据运输需要和油料供应情况决定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