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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7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9日)废止

国家经委 交通部
 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
 (经交[1983]59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1号文件)的精神,为改进公路运输管理,以适应城乡商品流通和人民旅行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 公路运输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多家经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要以国营运输企业为骨干,充分调动交通部门和非交通部门、国营和集体企业发展公路运输的积极性,同时,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拖拉机,从事运输。
  凡参加营业运输的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和个人,都要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经交通部门签注意见,车辆、驾驶员要经过交通或公安部门检验、考试领取牌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
  凡申请从事营业运输的城乡个体和联户,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意外伤害险和货运险,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国营和集体运输业也应积极参加保险。
  为了保证旅客安全,推拉机不准经营客运。
 二、 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的经营范围要有适当分工,各负其责。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面向社会,为各行各业服务,主要承担重点物资、大宗物资和车站、港口集散物资的运输。 非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主要承担本系统的运输任务,也可以
承运其他物资。 农村社队、联户和个人经营的机动车辆、拖拉机,主要承担当地
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也可以进行长途运输。
  为了减少车辆空驶,节约能源和运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各运输企业互相为回空车辆提供货源,合理配载。也可以组织其他部门的车辆,利用回空捎运货物。
  各运输企业都要努力改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货主可以择优托运。
 三、 为了使货畅其流,加快商品流转,公路运输要打破部门界限和地区封锁,组织直达运输和合理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划地为牢,垄断货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都要加强计划管理,定期召开运输计划平衡会议,落实国家的重点物资运输任务;按照经济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协调安排跨区运输任务;组织运输企业之间互相交换对流货源,提高车辆实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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