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公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紧做好过渡期衔接的有关工作,并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关于撤回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编号:[ ]号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你机构已不再具备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我厅(局)决定撤回你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请于接到此通知10日内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交回我厅(局),同时不得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特此通知。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关于撤回         分支机构设立许可的通知

  编号:[ ]号

  :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你机构分支机构已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经研究,我厅(局)决定撤回你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请于接到此通知10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特此通知。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公告

  编号:[ ]号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局)于XX年XX月XX日向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发出了《关于撤回XXX的通知》(xx号),撤回该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自公告之日起,该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