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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单位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一)考评经营单位年度投资回报率,单项满分为100分,占定量目标值权重的40%。
  (二)经营单位按时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单项得100分。
  经营单位按时完成季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单项得100分,占年度上缴投资回报额权重的30%;经营单位未按时完成季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从超过期限之日起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滞纳金),单项扣100分,占年度上缴投资回报额权重的30%。
  (三)经营单位超额完成季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拟根据其超额部分酌情加分,并控制在定量目标值100分以内。
  (四)经营单位超额完成年度上缴投资回报额任务的,拟根据其超额部分酌情加分,并控制在定量目标值100分以内。
  (五)经营单位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年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定量目标值不记分。
  (六)经营单位因特殊情况可预见不能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年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而确需调整年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的,应当事先专题报告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经机关服务中心(德宝实业总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其年度投资回报额上缴任务之后,再按其定量目标值进行考评、记分。
  第三十二条 成本费用利润率考评计分方法:
  (一)考评经营单位年度成本费用利润率,单项满分为100分,占定量目标值权重的20%。
  (二)经营单位成本费用利润率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考评指标目标值,单项得100分。
  (三)经营单位成本费用利润率高于“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考评指标目标值,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并控制在定量目标值100分以内。
  (四)经营单位年度成本费用利润率低于“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考评指标目标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
  第三十三条 经营单位年度投资回报额的上缴方式为:每季上缴1次,每次占年度投资回报额的四分之一。上缴时间为:于季后10日之内上缴上一季度的投资回报额。逾期上缴投资回报额的,应当酌情扣分。
  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评成绩规定:
  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60分(含)至70分(不含)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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