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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2010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特点,我部修订了《医院会计制度》。现将修订后的《医院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医院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医院会计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六部分 成本报表参考格式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
  医院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四、医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医院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医院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三)医院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医院财务报告是反映医院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医院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六、医院财务报告分为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季度、月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医院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七、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八、医院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
  医院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医院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医院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九、医院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医院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医院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三)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的说明;
  (四)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六)以前年度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七)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医院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医院的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一)业务开展情况;
  (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产利用、负债管理情况;
  (四)成本核算及控制情况;
  (五)绩效考评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医院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上述事项(四)的说明应附有成本报表(成本报表参考格式参见本制度第六部分)。
  十一、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十二、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档案管理、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十三、医院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十四、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04

其他货币资金

5

1101

短期投资

6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0101

财政直接支付

 

120102

财政授权支付

7

121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8

1212

应收医疗款

9

1215

其他应收款

10

1221

坏账准备

11

1231

预付账款

12

1301

库存物资

13

1302

在加工物资

14

1401

待摊费用

15

1501

长期投资

 

150101

股权投资

 

150102

债权投资

16

1601

固定资产

17

1602

累计折旧

18

1611

在建工程

19

1621

固定资产清理

20

1701

无形资产

21

1702

累计摊销

22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23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4

2001

短期借款

25

2101

应缴款项

26

2201

应付票据

27

2202

应付账款

28

2203

预收医疗款

29

2204

应付职工薪酬

30

2205

应付福利费

31

2206

应付社会保障费

32

2207

应交税费

33

2209

其他应付款

34

2301

预提费用

35

2401

长期借款

36

2402

长期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37

3001

事业基金

38

3101

专用基金

39

3201

待冲基金

 

320101

待冲财政基金

 

320102

待冲科教项目基金

40

3301

财政补助结转(余)

41

3302

科教项目结转(余)

42

3401

本期结余

43

3501

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44

4001

医疗收入

 

400101

门诊收入

 

400102

住院收入

45

4101

财政补助收入

 

410101

基本支出

 

410102

项目支出

46

4201

科教项目收入

47

4301

其他收入

五、费用类

48

5001

医疗业务成本

49

5101

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50

5201

科教项目支出

51

5301

管理费用

52

5302

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库存现金。
  二、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中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借出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医院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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