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
(财建明电[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力度,在去年276亿元补贴规模基础上,新增206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达到482亿元。为进一步做好今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原则
(一)为更好地调动各地和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兼顾2008年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预计增支的影响,以及南方灾区恢复生产等因素,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继续坚持按因素法分配的原则,保持存量资金分配不动,新增资金主要按以下因素合理分配。
1、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动对种粮农民预计增支因素合理分配。资金分配主要与近年来各地的平均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因素挂钩,粮食播种面积越大、产粮越多、粮食商品量越高,得到的补贴越多;反之,则少。
2、充分考虑磷酸二铵价格变动预计增支因素,资金分配向三北地区(指华北、东北、西北地区13个省份,下同)适当倾斜。按各省(区、市)磷酸二铵施用量及预计增支额度等因素分配部分资金,有效缓解磷酸二铵价格预计变动对农民种粮增支的影响。磷酸二铵施用量越多,磷酸二铵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增支影响越大,得到的补贴越多,反之则少。
3、适当向南方灾区倾斜,支持南方灾区农民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按粮食产量直接分配南方重灾区部分资金,提高灾区农民恢复生产能力。
4、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并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区。对亩均补贴标准和补贴强度系数(每百斤粮食的补贴额)过低的地区,进行适当修正,缩小地区之间补贴差距。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将全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一次性全部拨付到位,期间补贴原则上不再随农资价格变动而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