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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

  补助对象为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试点地区应在两年内化解本地区“普九”债务,逾期化解部分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四、补助资金
  (一)各地补助资金额的确定。
  对各试点地区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额,根据各试点地区标准“普九”投入缺口(标准化的“普九”债务额)以及各试点地区补助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试点地区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额=该地区标准“普九”投入缺口×该地区补助系数
  1.标准“普九”投入缺口根据各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以及单位农村义务教育成本差异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试点地区标准“普九”投入缺口=∑[(0.85×该地区各县(包括市、旗、乡村人口比重不低于60%的县级区,下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生均标准“普九”投入缺口定额+0.15×该地区各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校均标准“普九”投入缺口定额)×该县农村义务教育单位成本差异系数]
  生均、校均标准“普九”投入缺口定额,根据各地标准“普九”投入总缺口情况,分别按照学生数和人口密度分档计算确定。
  农村义务教育成本差异系数,考虑高寒等影响学校建设成本的客观因素,分县计算确定。
  2.补助系数参照各试点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其中,中西部地区补助系数参照一般性转移支付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东部地区的补助系数参照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比例计算确定。
  (二)分年度补助额的确定。
  对各试点地区分年度补助额,根据计划期内各试点地区化解“普九”债务的进度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某年度化解“普九”债务补助额=该地区该年度化解“普九”债务额/该地区应化解“普九”债务总额×该地区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总额
  补助资金实行预先拨付、年底清算的办法。中央和地方的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资金使用
  中央补助的资金,原则上要全部用于化解“普九”债务。对化解“普九”债务后补助资金尚有剩余的地区,要将资金用于化解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但没有完成“普九”达标和“两基”攻坚的地区,要优先安排用于“普九”达标和“两基”攻坚,再有剩余的地区可以安排用于化解其他政府性债务等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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