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和督促地方政府有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补助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强监管,确保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尹李峰,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处,68551433)
附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
鼓励和督促地方政府有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普九”债务),试点地区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推动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深入开展,探索建立控制和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有效途径。
二、原则
明确责任。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化解“普九”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中央财政对地方化解“普九”债务工作给予指导,并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客观公正。对各试点地区的补助资金数额不与其实际发生债务余额挂钩,既不让过度举债者“占便宜”,也不让少借债和已还债者“吃亏”。
统一规范。中央财政选取客观因素、综合考虑各试点地区的财政困难程度按公式统一计算确定各试点地区补助资金数额,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比例越高。
三、补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