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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株式会社OPTOMATIC适用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株式会社OPTOMATIC适用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8]73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将韩国株式会社OPTOMATI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
  进口经营者自2008年4月15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TIC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按上述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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