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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执行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执行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复函
 (1985年9月21日 (85)财税油政字第16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
  你局(85)财税沪字第32号文件“关于执行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除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已明确的钻井船、打井设备外,对从事地质、地球物理勘探(地震测线、海洋测深和海床调查等)作业的专业船只也包括在内。
  二、按照中英税收协定和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英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属特许权使用费,应按其总额的70%征收不超过10%的所得税。除这种特许权使用费外,按照合同的规定,单独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包括咨询、培训费等,应按中英税收协定第13条的规定办理。因中英税收协定中对这两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规定相同,可合并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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